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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0/2008

刊登日期:

2008.7.28

版數:

768-769

  •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7/2008號行政法規 - 訂定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的保障 - 消費者委員會 - 經濟局 -

  • 更正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第十條第四款的原文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萬元的罰款……”

    更正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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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判匯編
    第一卷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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