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07。
1. 中文名稱:“澳門流行歌舞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 Música Pop de Macau”。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兆康大廈22號A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本澳青年對唱歌跳舞的興趣,促進藝術交流及推廣相關活動。
4. 本會會員可分為下列兩類:
A. 資深會員:為歌舞愛好研究者,願意分擔創會費用及經理事會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票贊成。
B. 會員:熱愛歌舞人士。
5. 資深會員及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A. 資深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質詢。
B. 享受及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及計劃。
C.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D. 必須按時繳交會費。
6. 退會
A. 過期繳交會費逾半年者,即取消會籍;
B. 違反章程者,經理事會百分之七十五票通過,將取消會籍;
C. 被取消會籍者之已繳交會費概不發還。
7. 組織/任期:
本會內閣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會之成員必為單數;內閣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連任次數不限。
8. 會員大會:
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會員大會成員由內閣互選產生。
9. 理事會:
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幹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由內閣成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產生。
10. 監事會:
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會成員由內閣互選產生。
1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12. 財政: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社會人士贊助或饋贈及其他。
13. 理事長及財務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本會的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及財務簽署。
14. 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會員大會具修改權及解釋權。
15.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07。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長者健康促進協會”,簡稱“長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Saúde de Idos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enior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關注醫療及健康衛生事業之人士,共謀宣傳長者健康策略,推動長者的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及保健等知識,促進本澳長者的健康,共同實現健康城市的目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CV-R/C(A)。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其他辦事處。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關注本澳長者健康促進事業的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及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五條—— 一、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六條——凡無理欠交會費者,即喪失會員的權益;無理欠繳會費達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最高的權力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一、理事會人數為三至五十一人,總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四、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員若干人。
五、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條——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本會可接受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的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 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時尚聯合會。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Mod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Fashion Federation”,英文簡稱“MIFF ” 。
本會是由澳門地區或中國著名服裝、服飾等時尚品牌生產和銷售、代理團體、法人和個人共同發起成立的,並吸收以服裝、服飾行業為主的時尚社會團體、法人和個人、設計師、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國際化的,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專業社會團體。
團結會員遵守澳門特區政府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服裝、服飾為主的時尚行業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倡導時尚文化和經濟概念;發展時尚文化和時尚產業貿易;加強時尚領域的友好交流。協調各會員間的合作關係,倡導在平等、公正、互惠前提下的競爭。
本會會址:澳門西坑街10號麗昌大廈4樓C座。
本會活動範圍為一切與實現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尤其:
A. 本團體堅持不懈地將推動澳門成為“世界時尚之都”作為目標。
B. 推動澳門與國際服裝、服飾及各相關時尚行業的貿易、資訊、人才、知識產權的交流、合作等服務。
C. 組織會員參加國際貿易交易會和國際展覽,考察海外市場,推動會員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D. 組織流行時尚發佈會,以及服裝、服飾與時尚設計大賽,促進各國時尚文化的交流,組織時尚專業論壇。
E. 組織時尚博覽會,推進服裝、服飾企業及時尚產業之間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
F. 承辦政府或行業委託的其他任務。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a)擁護本會之章程;
b)國際時尚行業在澳門或海外,並具有一定影響、一定規模的團體、法人和個人;
c)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三、本會之會員擁有由理事會發出的會員證。
一、本會會員分為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幹事會員及普通會員。
二、榮譽、名譽會員是指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社會知名的及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人士、團體或法人。
三、幹事會員是指上款以外但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澳門人士、團體或法人。
四、普通會員是指上款以外但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海外人士、團體或法人。
一、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c)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d)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e)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f)自由申請退會。
二、榮譽、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不得出任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成員。
一、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d)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榮譽、名譽會員豁免履行上款c)項及d)項之義務。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一、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b)個人會員違反國家及澳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擔任主席團主席及副主席必須具備的條件:
a)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獲得榮譽,並 有較大影響力和知名度;
b)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 罰;及
c)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d)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
四、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a) 主持會員大會;
b) 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b)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 財務報告;
c)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 預算。
一、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傳真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及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三至九名成員組成:
a)理事會主席一人;
b)理事會副主席一至三人;
c)秘書長一人;
d)理事數人。
三、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第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理事會之成員。
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c)聘請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顧問;
d)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e)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f)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g)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h)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i)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本會在簽署任何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或合同時,必須由理事會主席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理事會主席的權限為:
a)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b)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副主席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會主席管理本會事務;
b)在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會主席一職。
秘書長的權限為:
a)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c)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d)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監事會主席一名;
b)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監事會之成員。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一、本會經費來源:
a)會費;
b)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作成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大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和財務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或由創會會員授權委託他人負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街街坊福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Benefícios dos Moradores na Rua da Pequim”。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19樓F-G座。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新口岸區坊眾聯誼屬會之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以擁護“一國兩制”,愛澳門,團結街坊商戶,維護街坊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美化街道,關注民生,服務社群,辦好街坊慈善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
1. 個人會員——凡願意服務本區的街坊,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2. 商號會員——凡在本區從事商業經營之公司、商號,持有合法之經營文件或執照,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3. 團體會員——凡已在政府註冊登記的本區各社團、學校或大廈業主聯誼會,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街坊申請入會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商號會員須出具營業執照證明文件,並提交一位代表人之個人資料、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團體會員須出具在政府註冊登記的文件,並提交一位代表之個人資料、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一般會員和永久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及團體會員,每商號或團體祇可推派一至三名代表參加本會的會務活動;並可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之表決及選舉,但在選舉或表決時,每商號會員或每團體會員祇可代表一票。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在入會半年後才生效);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文教、福利、康樂等活動之權利。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本會有權追究責任。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監事成員互選理事三名組成。其職能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監事成員分別為理事長一名及理事兩名。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負責組織成立。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會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列席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理事會得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可決議事宜,其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票。
第二十條——1. 個人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100元,永久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500元,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60元。
2. 商號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永久商號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1,500元,一般商號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3. 團體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永久團體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1,500元,一般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4. 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繳交,如逾期一年仍未繳清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入會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定名:
中文名稱:澳門詩社(以下簡稱本社);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Poesi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Poetry Association。
二、會址: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79號杏花苑20樓P座。
三、性質:民間自願組織之不牟利文化學術團體。
四、宗旨:
1. 積極組織與推動中華詩詞研究與創作活動;
2. 加強澳門與各地在中華詩詞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3. 出版相關學術刊物。
五、社員:
1. 凡澳門居民,承認本社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
2. 社員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不得損害本社聲譽;
3. 社員有自動退社之權利及繳交社費之義務。
六、組織:
1. 社員大會:乃本社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社章程,選舉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社內外一切工作。
2. 領導架構:
社員大會主席:設一名,召集及主持社員大會會議。
社務委員會(或稱理事會):是社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和決策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專責部門。
社長(或稱理事長):設一名,主持社務委員會會議。
副社長及執委若干名。社務委員會成員相加總數為單數,成員職能分工由內部規章規範。
監察委員會(或稱監事會):負責監核本社賬目及社務活動。設監察委員會主席(或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社務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成員不可互相兼任。
社員大會主席、社務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七、社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經半數社員要求,可召開社員特別會議。
八、經費:來源於社員社費及各種合法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社會綜合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Sintético Soci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SSM”。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8號慕拉士大廈10樓G座。
第三條——宗旨
1)關注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組織有關的學術研究、培訓活動、出版學術性的刊物、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交流和聯繫。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決議通過邀請社會人士出任。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4)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5)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6)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有義務履行任內之職責;
7)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本會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經民主協商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同時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或多名副會長,一名秘書;
2)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3)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信件形式通知各會員,同時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組織,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及招收會員;
c)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d)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4)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小組,以協助理事會推廣會務和培訓工作,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其權限為:
a)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義務。
2)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學術研究的資助;
2)社會人士或商業機構之捐贈;
3)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8樓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中國——澳門汽車總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項體育運動的最高機構,其總址必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在澳門推行活動及行使其管轄權。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大賽車大樓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1.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推動及發展機動運動。
2. 機動運動包括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運動。
3. 提供福利及設施給予各屬會及會員享用。
4. 在以上三點所定的範圍內,中國——澳門汽車總會的主要工作是:
(1)於本特區推動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運動;
(2)推動及加強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運動員間的交流;
(3)設立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運動學校,達到改善駕駛員以正確、安全及負責任的方法進行各種機動運動;
(4)合力提高對駕駛安全及預防措施方面的警惕性;
(5)組織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運動的比賽,並向其他私人及官方機構推動比賽及提供協助;
(6)與本澳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完善與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運動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措施;與會址設在中國或外地的同類組織聯繫,嘗試為會員獲取上述組織內會員已有的利益;
(7)聯絡本澳各大消費商號,為會員爭取各項消費折扣優惠,以作為會員福利;
(8)設立緊急支援小組,為在本澳道路上駕駛之會員提供指定之支援服務;
(9)設立汽車租賃部門,為國際上同類之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以下三種:
1. 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
3. 名譽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從事機動運動的合法團體,即其具有獲本特區政府核准的章程、總址設在本澳、具當然組成的管理機關,申請加入本會且被接納者;須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為:
1. 在規定限期內繳付由本會所訂的會費;
2. 遵守及使公正遵守本身團體、國際性機動運動組織和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
3. 尊重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國際性機動運動組織和本會理事機關所決事宜;
4. 委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並享有大會之投票權;
5. 在任何情況下均與本會合作,以促進本地區及國家的機動運動,並準時在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不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個人會員)凡對機動運動有興趣及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及義務,而對於任何人士有興趣參與本會所舉辦之賽事或活動,則必須被接納為本會會員後才可享有此權利。
第八條——(名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由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確認,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本會的管理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審判委員會。
第十條——為任職於管理機關的所有參選人將以一份整體名單參選;可有超過一份名單參選,但參選名單應以規定大小紙張及列明各參選人全名及附有參選人親筆簽名的個人聲明以提交參選。所有參選之名單,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集日前五天內呈交總會,逾期作廢。
第十一條——所有管理機關的成員共同履行兩年一任的任期,任期可延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二條——如管理機關出現空缺時,大會主席有權提升一位人選填補空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填補上述空缺接任人的任期為任期餘下的日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當主席因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大會主席提名一位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後執行其事務直至該任期屆滿。
第十四條——在既定開會時間後,而主席仍未出席,則由總會理事長任主席。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屬會及沒有投票權的所有管理機關成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屬會派出代表一名,並須出示該屬會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1. 討論及表決總會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2. 選舉及罷免總會管理機關成員;
3. 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拒絕接受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及帳目;
4. 對本特區及國家的機動車運動作出貢獻的任何行為頒發嘉獎狀;
5. 按照本章程及規章審議呈交予會員大會的上訴及對之作出決議;
6. 議決本會的解散。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四分之三屬會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只要有多於半數屬會出席,則議會視為有效;而第一次召集會員不足半數,第二次召集是在第一次召集後半小時作出,得以任何數目的出席屬會開會和決議有效。
第十八條——章程的修改建議只可在會員大會上討論或表決;所有章程的修改必需得到出席會員大會有投票權屬會超過四分三同意才能通過。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按照出席屬會過半數票來決定,當有需要時主席團主席則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兩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以及最少十一名最多二十一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當理事會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
5. 訂定入會費,年度會費及各項活動之收費金額;
6. 名譽會員之確認;
7.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及購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暫停會籍,永遠終止會籍,譴責和警告等處分;
10. 討論及表決總會各項內部規章;
11.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12. 制定和解釋所有處罰規則的最終決策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主席有以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主席可解決和決定本會任何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會議時知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常設秘書及多個小組,以臨時限期與理事會訂立協議來執行職務,又給予由理事會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而訂定的薪酬;理事會為配合與世界各地機動車運動之工作,可委任對外工作小組處理對外事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行政管理行為給予意見並將之在本會報告書中發表;當監事會未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七條——審判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審判委員長,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中按第十條的規定選出,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上訴及判決的事宜;當委員未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八條——技術小組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負責處理有關競賽的技術事宜;當委員未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九條——裁判小組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負責處理有關競賽的裁判事宜;當委員未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三十條——本會資金的組成:
1. 各屬會及會員之會費;
2.在各項正式賽事及競賽中之報名費;
3. 給予基金的贈予或津貼;
4. 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益。
第三十一條——管理機關(Corpos Gerentes)成員無合理原因連續超過三次缺席會議,將被替換,依照理事會委任,其職位被視為出缺並將被填補。為了方便的理由,在宣告替換前,將該事實事先通知利害關係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會務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三十三條——本會管理機關(Corpos Gerentes)成員不得兼任屬會(Clubes)任何管理機關成員。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其解散只可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議決,最少須得到全體屬會會員的四分三通過方為生效。
第三十五條——在上條所指的解散獲通過情況,會員大會在表決後立即宣告構成總會財產的物業及資財的歸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保留)
二、設會員大會主席1人,副主席4人。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7至31人(但必須是單數);會長1人,副會長2至4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1人,其餘為理事。
一、……………(保留)
二、理事會召開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
三、……………(保留)
理事會的權限為:
1. 理事長為理事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2. ……………(保留)
3. ……………(保留)
4. ……………(保留)
5. ……………(保留)
6. ……………(保留)
7. ……………(保留)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3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診療技術人協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至第十五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中文名稱為:澳門診療技術員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Technician Association(簡稱:MDTTA);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écnicos de Diagnóstico e Terapêutica de Macau(簡稱:ATDTM)。
本會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76號B地下。
會徽為:

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社團宗旨為:
a) 本會屬非牟利機構;
b) 促進及提高診療技術服務的水平;
c) 為專業技術與科學的發展作出貢獻;
d) 團結診療技術人員;
e) 爭取診療技術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f) 促進會員之間專業上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g) 為會員提供培訓、體育及文娛活動;
h) 與政府機關、團體合作,訂定專業政策;
i) 與其他組織、團體建立關係,以作診療技術專業內不同領域的知識交流;
j) 加入診療技術專業的國家或國際性組織;
k) 印刷及出版學報、期刊、書本及小冊子。
1)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3)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本會一切對外的事務,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副會長在會長缺席,缺勤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之。
4) 正、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叁年。
5) 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 除涉及下款第d)項及e)項要求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多數票及全體會員的多數票等的決議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
7)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 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b) 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的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監事會的意見書,審核及通過報告及每年帳目;
d) 選舉及免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e) 討論及投票修改章程;
f) 決議解散本會;
g) 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投票通過開除會籍處分;
h) 對向其提交的事項作出決議;
i) 通過內部規章。
1) 理事會由七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本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一至兩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及理事若干,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會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4) 理事會的職權為:
a)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 處理好本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