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五章 附則及其他相關條文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海外企業聯合會”,(下稱本會)。
本會主要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五座AA舖。
從註冊成立的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交流;
二)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促進、發展澳門與香港、內地、台灣及海外各國間企業團體的合作;
四)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論壇、展覽會。
一)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
1. 企業會員——凡在澳門、香港、內地、台灣及海外各國註冊的企業,不分行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
2. 個人會員——凡在澳門、香港、內地、台灣及海外各國註冊的企業的股東或管理階層成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入會須經本會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十四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一)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理事最少三人組成。
二)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方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三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設立日常辦事機構,理事會設本會秘書長一職,可行使理事會所授予的權力。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
二)理事會有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一年內,理事開會出席率不能低於百分之五十。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檔、合同,必須由理事長和一名常務理事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任期為三年,連選方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長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會員或社會的捐款。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舊生會——凝心”,簡稱“凝心”,乃澳門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的舊生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美副將大馬路75號嘉諾撒聖心女子中學 。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建立溝通渠道,加深舊生對母校的情誼;增加舊生間聯絡的機會,為校友謀求福利;舊生在母校溫馨的懷抱中,重溫青蔥歲月的舊夢。
第四條——凡於本校高中畢業的舊生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 於本會享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等權利;
b.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 會員子女報讀本校有優先權;
d. 以優惠價租借本校場地;
e. 於特定商戶享有折扣優惠。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在大會中給予積極之意見及投票;
b.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c. 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
d.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e.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f.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
g. 回饋母校,受邀請可擔任本校學會之顧問;
h. 會員須繳交會費,有關數額變動由當屆理事會成員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第一屆會費為葡幣八十元正);
i. 若本會會員中途退會,所繳會費概不發還。
第七條——顧問團
a. 本校現任校監、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b. 經理事會通過,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任本會顧問。
第八條——監事會
a.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選出三名會員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
b. 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c.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
a. 本會以「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共有委員十一人,每年約舉行會議六次,商議執行有關會務工作。如會長或副會長認為有需要時,亦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出席人數最少為七人。如會議於召開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時,會長須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內再次召開。但出席人數須多於理事會成員的半數,否則不可議決任何事宜。
b. 理事會有以下權責: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3. 計劃及處理本會會務;
4. 在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後,舊任理事會成員須於十四天內完成移交行政職務及財政安排。
c. 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即由7月至第三年6月止。
d. 理事會職位及權責:
1. 會長一人:
負責擬寫會議議程,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特別會員大會。領導理事會成員處理各項會務,並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籌組下屆理事會的推選。
2. 副會長一人:
協助會長推行一切會務及負責會員聯絡事宜,並管理會籍。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會長職權須由副會長執行。
3.公關一人:
協助會長對外一切工作及收發本會電郵、聯絡等事宜。
4. 秘書一人:
負責擬寫本會一切對內、外之書信文件、會議紀錄,並保管一切有關之檔案。
5. 財政二人:
負責處理一切財務事宜及管理日常結算,並於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四星期編寫年結,交理事會審核,最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6. 康樂一人:
負責策劃、組織及推行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7. 編輯二人:
負責編輯本會文宣品。
8. 總務一人:
負責採購本會物資,協調活動之進行。
9.資訊部一人:
負責編輯本會網頁。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以『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b. 每年召開周年會員大會。理事會須於會期八日前以書面或透過學校網頁通知各會員關於會員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最少為二十人,若會員大會召開後半小時,出席人數不足,會長須宣佈流會,並須於十四日內再次召開。續會會議不管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c.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責:
1. 通過或修訂本會會章;
2. 選舉理事會成員及監事;
3. 檢討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4. 討論、決策及推廣會務。
第十一條——第一屆理事會之成立方案為,以受邀舊生籌備工作小組作為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第二屆及以後理事會之成立方案為,於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新一任理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名單確定後,理事會須於十日內將有關決定以學校網頁或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四條——本會的款項必須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活動的開支。
第十五條——財政須於理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第十六條——財政須將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時,須經財政兩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財政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2年,2年後之單據可註銷。
第十八條——本會如有超支,經會員大會通過,撥入下一年度處理。
第十九條——財政須要於製作該財政年度之結算表,交回理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以接受外界捐助。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會員可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而理事會將修改建議於周年會員大會前最少兩星期以書面方式或學校網頁通知所有會員,以備於周年會員大會提出討論。修改會章的項目,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可以增刪修改。會章修改後,並透過學校網頁通知各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奇寶交流聯合會,中文簡稱:世寶會;英文名稱:World Mysterious Treasure Exchange Federation,英文簡稱:WMTEF。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註冊地址為:澳門筷子基信運大廈80號13樓F;可根據需要變更會址並可在各國及各地設立分會、代理機構、研究院、辦事處、聯絡處、工作站等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弘揚、推廣天然奇寶文化、和諧環保、安全、服務。研究、推廣、交流、培養和教育等慈善活動。
第四條——本會在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和諧、環保、安全、服務交流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領導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聘任,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候選名單由創會人員與理事會成員推薦並共同議定。
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若干名。特聘請當地政府首腦為名譽主席。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按照《民法典》159條決議執行。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十九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七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包括社會、行政、財務及紀律等方面。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其組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條——本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意見。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組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和永久會員,團體會員和永久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並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各個領導機構。
第十條——凡志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做到有情義,守信用,無是非,求大同存小異;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為促進世界各地之間文化交流和合作而努力奮鬥!
第十一條——本會之會員為世界各國和地區熱愛和諧文化以及研究的各界人士。凡具有一定和諧文化素養的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所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本會或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均須備齊“會員證”,任何會員須備齊“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如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壞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定後,即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分享,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除須按有關規定交納會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定,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會員入退會須書面申請通知,並將其“會員證”交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充分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團體的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會務制度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葡語系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Sino-Lusofon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ino-Lusofonia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及活動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及從事活動為:
(一)促進澳門在中國,亞太地區與葡語系國家及地區之間的民間中介功能;
(二)開展關於此種功能的研究及交流工作;
(三)舉辦與上述國家及地區相關機構的各類活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推動上述地區在學術、專業、經濟、旅遊、文化、體育及其他符合會員意願的交流活動。
第三條——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團體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9-11B號十樓B座,可經理事會決議而遷至其他地址,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會及辦事處。
第五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組織,填妥入會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於十五日前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並遵行本會的決議;
(二)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
(三)參與、支持及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計劃與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五)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費用。
第八條——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內部規章作出處分。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由所有享有全權的會員通過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不少於五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為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及委員多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於第一季度內舉行,由會長或缺席情況下,由副會長負責依法召集。在特殊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之正當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在所定之時間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方予舉行,但在半小時後,不論人數多寡均舉行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領導層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領導機構;
(二)對章程之修改予以表決;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年度工作報告;
(五)通過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九名起之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不超過二十一人,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二名、財政一名、助理財政一名及委員多名組成;
(三)理事會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員履行特定之職務或責任,但必需符合本會之宗旨;
(四)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制訂及修改內部規章以維持本會的良好運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並執行具體會務;
(四)執行本會章程及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
(五)面對政府及私人機構時代表本會;
(六)聘任第十七條所指之人士;
(七)聘用本會工作人員;
(八)管理及運用本會之收支。
第十四條——簽署方式
(一)為使本會負起責任,必須具有兩名理事會成員的簽名,其中一為理事會主席或於主席不在場或缺席時由副主席代替之;
(二)倘文件涉及款項,其中之一個簽名必定由財政為之,或其因故或缺席時由助理財政為之;
(三)一般純事務性之文件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委員多名組成;
(三)監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二)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管理賬目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名譽成員及其他成員
(一)本會可聘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二)本會亦得聘任不同功能組別之顧問。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政府機關、各界人士和團體之捐贈或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解散
經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決議,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完全享有權利之會員的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第二十條——修章
本章程內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之贊同票,方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過渡性規定
(一)由本章程刊登日起十二個月期內舉行本會領導機構選舉。
(二)首屆領導機構未選出前,本章程所載之職務由現行之籌備委員會各成員分擔,且於需要時可加入會員擔任各種職務,尤以進行首屆選舉工作為然。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徽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一、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二、細則:本社細則;
三、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四、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五、RI:國際扶輪;
六、年度:從七月一日開始之十二個月。
本社定名為澳門氹仔扶輪社,英文為“Rotary Club of Taipa, Macau”,簡稱“RCOT”(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
澳門荷蘭園貳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二字樓A-C座。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和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和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一條——例會
A.日期及時間
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
B.例會異動
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它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C.取消
如遇法定假日,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長會得徑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第二條——年會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一條——一般資格
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二條——種類
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第三條——現職社員
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五章第二條資格之人士,得被選入本社為現職社員。
第四條——轉社或前扶輪社員
社員得推薦轉社之扶輪社員或前社員為現職社員,但須被推薦者係因為已不再在原屬扶輪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內從事原扶輪社分派之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而正在辦理停止社籍或已終止原扶輪社之社籍。本條之轉社或前社員亦得由其原扶輪社推薦為另一社之現職社員。轉社或前社員之職業分類不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即使選舉的結果暫時超過該職業分類的限制。
第五條——雙重社籍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或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本社現職社員及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之身份。
第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社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大會秘書壹名,每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社務工作。
第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大會,並至少要提前七天通知。
第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督委員會;
三、訂下本社每年的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四、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下設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及糾察壹名,每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五條——理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社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社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社的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執行本社之日常社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社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特別大會。
第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社財政狀況和賬目結算;
三、提出改善社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一條——經費
本社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社員繳交之入社基金和會費及由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二條——內部規章
本社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有關具體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執行。
第三條——修改社章
本社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未收到章程及細則,每一社員均應遵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4 de Novembro de 2007, sob o número cinco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本中心定名為“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本中心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A座行政大樓A502室。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中心即成為永久性組織。
本中心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個非牟利民間學術性組織。
本中心的宗旨是增進兩岸四地中醫藥機構與組織之間的瞭解與合作,加強學術交流,優勢互補,從而推動具兩岸四地特色的中醫藥科技的研究發展。
1. 組織兩岸四地中醫藥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促進科技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科技合作項目,以提升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研究、教學及臨床水平。
2. 組織港澳台與內地中醫藥專家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中醫藥的各種國際行業標準研究、制訂及相應的國際認證工作。
3. 開展培訓工作,承擔有關機構組織港澳台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4. 組織港澳台及內地的中醫藥專家合作向國家(如科技部設的國際合作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WHO以及港澳台的各種有關基金,申請科研項目資助,組織管理科研項目的開展。
5. 積極參加或組織各種學術交流、國際貿易展覽等。積極參與中醫藥科技的學術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以及各種中醫藥科普宣傳工作。
6. 為兩岸四地中醫藥科研機構或從事中醫藥研究的其他學科機構建立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兩岸四地中醫藥科研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和發展。
一、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中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中醫藥專家或對中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第八條所指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
c)優先考慮台港澳及內地的中醫藥人士。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中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第七條第一款b)項最後部分所指的豁免情況外,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可獲得本中心提供的活動或有關信息的資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中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中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機構會員以機構為單位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會費。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並請繳清欠交本中心的款項。
一、違反本中心章程,且嚴重損害本中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不再保留會籍;
三、被開除或不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中心的款項;
四、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本中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中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一、會員大會由以單數成員組成的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長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獲連選可連任。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一、如屬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作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進行會議,只需有不少于四分之一會員或會員的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作決議,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托書送達本中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中心的最高管理組織。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其餘成員為理事,各類職務人員任期皆為三年。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依據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五點設立常務理事會;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以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組織或解散第二十三條第五點所指的常務理事會,最少需由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除現行法律及本章程特別指定屬會員大會的權限的事項,所有有關本中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二、管理本中心的財產;
三、在本中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四、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中心的財產;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組成常務理事會(但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成員為常務理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其餘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以其擔任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限。
除理事會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票通過授予的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一經組成,即有權限: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中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中心擁有的一切權利;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年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其他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明確授權或指示作出的行為。
一、常務理事會得通過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時的傳真或電郵召集而召開,倘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則常務理事會得不經召集而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所作的任何決議,均需過半數出席成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於作出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電郵、簽收或郵寄的方式通知沒有參與議決的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並需將每一次的決議內容以書面方式存檔於本中心會址或理事會決議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天後查閱。
四、理事長需於每年的理事會平常會議上,向理事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設有常務理事會辦公室,以辦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中心;
b)領導本中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中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需先由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核准,然後由理事長與其他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授權予第三者負責簽署。
一、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中心賬目,核對本中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中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其他機構或社團給予的資助與贊助;
五、中心對外提供專業服務之收入。
一、會費的額度和繳納方法由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規定;
二、本中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中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共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成交本中心核數師查核。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中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中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中心的決議,必須經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中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中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財務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秘書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葡文譯名為“União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譯名為“Students’ Union of Mac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一、在學習、文化修養和體育發展等各方面,為全校本會會員提供協助。團結全校學生,使學生與校方之間得以有效連繫。
二、為全校本會會員謀取福利。
三、以市民利益為主導,推動學生關注社會問題,並參與推動澳門社會的發展。
四、與其他機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一、凡澳門科技大學註冊學生均有資格成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