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0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福莆台工商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團結鄉親,服務社會,促進福莆台與澳門經貿合作,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繁榮穩定,扶助家鄉經濟發展,為居澳鄉親排憂解難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筷子基和樂街61號宏德工業大廈第一座三樓C。
第四條——凡屬福莆台旅澳人士,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首屆設創會會長若干名,組成成員必為單數。此為永遠之榮譽,以後再不增補。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討論並產生會員大會決議,設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和投資策略。
2.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與提案。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指定之副會長執行會長職權。
第八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管理秘書處,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協調部,文教部,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之運作。
3. 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依據本會章程,檢查會務工作,負責會員違規行為之處理。
2. 檢查本會財務運作及賬目。
第十條——各部遵照本會宗旨,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力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有對本會會務建議及監督權。
3. 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權。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1. 會員入會時繳交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積極參加本會及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凡入會者應提交申請書,經會員大會批准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四條——凡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案或在外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觸犯刑事者,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本會之領導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在任期滿前兩個月,由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下屆領導成員。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由會員自動捐獻及上繳會員費所得,一切開支單據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確認方可報銷。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補充,修正。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08。
1. 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骨融合醫生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DDoctors Association of Osseointegration;
英文簡稱為:MDAO。
2. 會址——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澳門廣場九樓B。
3. 宗旨——為團結本澳與及鄰近地區骨融合及相關的專業人士,共同提高骨融合醫學技術,加強骨融合學術交流,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4. 會員——1)本澳或鄰近國家及地區的醫生及與骨融合相關的專業人士均可參加本會;
2)維護本會宗旨及會章;積極參加本會各項醫學交流活動;會員介紹,理事會審批均可;
3)永久會員:只需繳付澳門幣12,000元正;
4)會員:每年繳付澳門幣1,000元正;
5)凡有志研發骨融合醫術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個人,均可。
5. 會員之權益——1)參與制定每年學術交流計劃;
2)選舉與被選舉理事會成員之權利;
3)有向理事會及大會提出各種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之權利;
4)可享有協助發行骨融合學術刊物及相關資訊網站的權利;
5)有權可獲得本會出版各種刊物權利;
6)享受本會舉辦之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的權利。
6. 會員之義務——1)不得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和言論,擁護及履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2)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3)本會會員有繳納本會會章規定經費之義務;
4)如有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言論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終止會籍;
5)凡自動退會或終止會籍者,入會之會費不得退回。
7. 會議——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屆會員大會由本會主席團(成員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主持會議,議決通過本會會章之訂定、增刪或修改;
2)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選舉及罷免本會之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聽取及檢討理事會過去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會務方針;
4)會員大會投票出現正反票相同時,會長具有最後決定一票;
5)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由單數人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另設有秘書處;
6)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等各職務均由理事會中互選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任期不可超過兩屆;
7)理事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若遇正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8)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落實會章,監察決議之執行及財務運作的情況;
9)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各監事職務於監事中互選產生;
10)每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1)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會長、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員,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8. 經費——本會經費來自入會基金、年度會費、贊助、捐贈或其他收入。
9. 本會解散或結束——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則會捐獻作慈善用途。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08。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中青校友會”,英文名稱為“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CYUM”(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36號福善樓C舖;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之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澳門校友之間的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曾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課程修讀課程結業,並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同學,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周年大會,日期由理事會決定;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會員大會擁有以下許可權: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二十七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另設理事若干名;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許可權為: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三人至九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監事會之許可權為: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08。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協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Funcionários de Nível Básico de Macau”。
——本會設在澳門連勝街93號仁昌大廈六樓A座。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團結、互助互愛。
第二條——凡在職的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如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為: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五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及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第六條——機關
(一)、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由大會選出正式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委員二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如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半數,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在特別情況下,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特別會議由主席或由理、監事共同召集。
(三)、召集須在會議前十五天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權。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提案,須要有過半數出席的會員大會中作出,獲出席者或代理人以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票作出方能通過,委托代理書應以書面形式送呈會員大會主席團;
(二)、檢核帳目、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經會員大會提出或理事會建議授任榮譽會員、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榮譽會長;
(四)、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和候補委員若干,選舉方式得以組別形式或推選形式進行,以組別為優先;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六)、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七)、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大會選出之正式會員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由理事會內選出理事主席及各職位;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七名、理事七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會員大會休會後各項行政管理和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建議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授任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榮譽會長稱銜。
(六)、理事會全體會議:由理事會所有成員組成。理事會全體會議需有三分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有關會議才產生效力。
(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二分一或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有關會議才產生效力。
(八)、在任何情況下,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高於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九)、理事會全體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由理事會主席或理事會副主席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的七名正式會員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由監事會內選出監事長及各職位;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的年費;
(二)、本會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機關人事的推選辦法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期間,任期屆滿的人可繼續擔任其職務直至新任人員就職為止。在任期未屆滿期間,會員大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出缺時,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投票和決議通過,並經會員大會主席、監事長書面同意,得以候補委員填補上述空缺。有關填補自理事會發出公佈後即日生效。
第十七條——經有關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通過及簽署就職狀後,當選的會員就可立即執行任務。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科技創新教育學會”,英文名稱:“Maca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臨時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裕華大廈第四座13樓C座。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宗旨
凝聚有志推廣科學與創意教育的教育工作者,藉著本會交流、溝通與推廣科普教育,提昇澳門科學與創意教育的質素。
第五條——入會資格
從事有關科學教育或對科學有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學會章程。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七條——架構
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會長和副會長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本學會的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須執行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八條——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第九條——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
第十條——修改會章
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為「北京澳聯」;英文名稱為“Beijing (College) 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MSA,會址為澳門青洲街宏建大廈第九座五樓E座。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團結在京澳生、用知識回饋給澳門;
宣揚澳門文化、加強中澳文化交流。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曾在北京各高校交流、正在就讀或已畢業之澳門居民。
3.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有志於促進京澳兩地學術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大會秘書一名,由澳門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出席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同意,任期二年。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理事會內部自行決定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監事會內部自行決定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人民幣伍拾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3.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0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國際收藏家聯合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leccion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Macau Collector”。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研究、欣賞和保護世界文明遺產,架設與世界各國收藏家溝通的橋樑;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團結和聯絡在澳門、香港、台灣和中國內地的收藏家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收藏品的鑒定與交換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推介與收藏有關的書刊;設立專門網頁推介中外收藏家及其藏品,傳遞各國收藏活動信息和國際收藏行業的最新動態。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建興隆商業中心7樓C座。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0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
中文名稱為“澳門學習型組織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a Organização da Aprendizag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Institute of Learning Organization,簡稱MILO。
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巴波沙總督街52號錦程閣2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關注、研究、推廣終身學習。致力研究和發展澳門本土的學習型組織;致力推動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訓工作;籌組社區學習團隊,籌辦社區活動,促進社會各層面知識流通;積極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終身學習以及文化學術的交流,推動澳門成為學習型社會。
第四條——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任期為三年。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勤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七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任期為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C)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名,監事兩名,任期為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暫不設會費。但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它:
A)會員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法修訂。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生創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iciativas Empreendedoras dos Estudantes Universitári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ollege Student Business Initi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O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1)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 組合澳門特區多間大學已畢業或現屆大學生等的團結與聯繫,將學校所讀所學的回饋社會,造福百姓。
2. 為配合特區政府推動的經濟多元發展,本會將組織多個經貿單元(如會展、物流、旅遊、傳媒、保安、零售、科技及貿易等項目)協助對創業有興趣之學生們融入社會,將多年所學的透過創業開展其營商意願,促進特區經濟繁榮,締造更多“創業興家”的大學生。
3. 為輔助大學生能於社會上擁有公平競爭的營商條件,本會作為與特區政府間的橋樑地位,代創業的大學生們爭取合法權益,向特區政府反映其意見及訴求,和特區政府對此應負的社會責任。(從註冊日起運作)。
第三條——組織章程大綱簽署的大學生們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後,即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領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需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0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全球華人華商聯合總會澳門分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團結全球華人華商,促進全球各民族平等互利,全球共和,全球和諧,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目標是把海內外華人都聯合起來,把優秀的中華文化推向全世界,聯合世界各國華人華商,互相幫助,促進和推動中華民族的統一。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7樓A座。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泛珠三角經貿合作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do Grande Del- ta do Rio de Pérol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an Pearl River Delta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2)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41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1)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一、加強澳門特區內企業及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推廣參與“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有關經貿活動;
二、維護本會企業的所有權益,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
三、在推動本地區發展的同時,積極深化與泛珠三角地區之經貿對口交流,廣闊與泛珠區域成員合作;
四、強化本地區與泛珠三角的商貿訊息傳遞,協助本澳中小企業開拓境外市場,為本澳整體經濟發展營造較為有利的環境。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組織章程大綱簽署的發起企業及在澳門特區已設立企業的外來 投資者並必須為從事商貿經營的相關行業者,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後,即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領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
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 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