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0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台澎金馬商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團結鄉親,服務社會,促進台澎金馬與澳門經貿合作,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繁榮穩定,扶助家鄉經濟發展,為居 澳鄉親排憂解難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街61號宏德工業大廈第一座三樓C。
第四條——凡屬台旅澳人士,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討論並產生會員大會決議,設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和投資策略。
2.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與提案。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六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指定之副會長執行會長職權。
第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管理秘書處,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協調部,文教部,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之運作。
3. 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
第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依據本會章程,檢查會務工作,負責會員違規行為之處理。
2. 檢查本會財務運作及帳目。
第九條——各部遵照本會宗旨,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會員之權力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有對本會會務建議及監督權。
3. 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權。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1. 會員入會時繳交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積極參加本會及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凡入會者應提交申請書,經會員大會批准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三條——凡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案或在外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觸犯刑事者,經會員大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之領導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在任期滿前兩個月,由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下屆領導成員。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由會員自動捐款及上繳會員費所得,一切開支單據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確認方可報銷。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補充,修正。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08。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九澳村民福利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維護九澳村民的利益團結村民、愛國愛澳。
2. 本會地址:澳門路環九澳村屋一號地下。
(二)會員
3. 凡本澳居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4. 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6.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7. 接受批評及建議。
8.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9. 遵守會章及決議。
10.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4. 監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經費
1. 社會贊助和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五)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08。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九澳村鄉事協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維護九澳村民的利益,團結村民、愛國愛澳。
2. 本會地址:澳門路環九澳村屋九號地下。
(二)會員
3. 凡本澳居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4. 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6.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7. 接受批評及建議。
8.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9. 遵守會章及決議。
10.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經費
1. 社會贊助和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五)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08。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健康管理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Saú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Intern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1. 組織和團結全國關注健康管理及營養的人士,爭取及維護其合理權益。
2. 建立和加強與國內外其他營養學會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以提高會員的專業水準。
3. 發揚營養學之專業精神,推廣和普及營養學知識,為促進澳門特區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澳門居民健康水準及促進澳門特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新花園1座17樓B座。
一、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營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經營與營養相關的單位;
(四)個人會員:
1. 在科研、教育及生產部門從事營養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2. 獲國家公共營養師四級以上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3. 獲得大專以上學位的營養工作者;
4. 積極支援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生產、餐飲、學校、幼稚園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 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六)名譽會員:對熱心營養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直接聘請為名譽會員。
(七)會員入會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
2. 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3. 經本會授權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會審核批准後上報本會;
4. 由本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
3. 獲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
6. 選舉與被選舉權;
7.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8. 免費或優惠享受本會舉辦的培訓課程;
9.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4. 交納會費。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1. 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大會的出席人數最少有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時,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不論出 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同意之下,聯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A.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A.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在行政管理機關據位人選舉的決議方面,倘有多個提名,以得票較多者獲選。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 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4. 理事會設候補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能繼續履行其職務時,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候補理事有權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5.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工作職權;
——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
——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
——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
——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負責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 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8. 理事若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或累積五次以上,經理事會通過,得終止其職務,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
9.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由互選產生。
4. 監事會設候補監事若干名,依得票順序填補缺額。
5. 監事會有權:
A.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6.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1. 本會會員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1. 本會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2.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1. 本會之會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瑞士酒店管理學院校友會(澳門)」,英文名稱“Alumni Association of Swiss Hotel Management Schools (Macau)”。
二、校友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9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三、校友會的宗旨是:
a)加強澳門校友之間,校友及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b)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的活動;
c)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d)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二條——凡歷屆於瑞士的酒店旅遊管理學院畢業的澳門居民,一經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權利
1.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第四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 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再次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 過生效;
5.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七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1.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4.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5.常務理事會是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負責;
6.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處/部門,處/部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處/部長及處/部內理事由常務理 事會委任;
7. 理事會每季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 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常務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常務理事代為 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常務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9.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九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瑞士母校、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中文簡稱:「澳門華傳」(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Gospel Operation International for Chinese Christians(Macau),英文簡寫為「Go International(Macau)」。
二、本會住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海濱花園十一座十四樓D。
本會的宗旨為弘揚耶穌基督的福音,願與華人教會同負主的大使命,差派宣教士透過教育、服務等方法把福音遍傳萬邦。
一、凡承認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按照聖經的真理作為信仰和行為規範者,並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入會須經理事會決議批准。
三、會員之權利
(一) 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被選、改選、罷免、複決等權利。
(二)可列席本會的理事會會議或其他有關代表會之會議。
(三)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四、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協辦本會各項活動。
(三)繳交本會會費。
本會的收入為:
(一)會員的奉獻;
(二)不設負擔的遺產、遺贈或贈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的財政支援。
本會的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應十分之一的上述會員要求而召開。
二、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有至少半數會員出席;
(二) 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多寡。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本會其他機關的成員及解除他們的職務;
(二)通過經徵詢監事會意見的本會帳目;
(三)通過內部規章;
(四)作出法律規定的或章程所賦予職權的議決,以便推動會務和促進會員間的和諧。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以及秘書組成,會議由主席主持,秘書由主席挑選。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數目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及主持,理事出席會議時必須投票議決。
三、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組成。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呈交予會員大會的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一、本會的解散須經明文為此效力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特定多數議決。
二、本會解散時尚存的財產祇可贈與於本會宗旨相似的社團。
在理事會成員選出以前,設立一領導委員會,其組成包括以下創會會員:
(一)游偉業
(二)冼錦光
(三)周銀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華輝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圍5號華輝大廈大堂。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為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和諧共處。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華輝大廈住宅單位業主,鋪位業主,車位業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為業主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b)定期準時繳交管理費;
c)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c)公告於佈告欄;
d)法律訴訟。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 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a)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b)修改業主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不少於五名,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每屆任職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他成員均為委員。委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該委員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 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行使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賦予的權力;
c)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e)在召開理事會的會議時,應通知有關委員,且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將以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六條——監事會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其他均為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 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是: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c)監管業主會的財務收支帳目。
第十九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Saúde Chong Va”,英文名為“Chong Va International Health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9號鴻運閣9樓D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廣泛收集國際間健康文化的精粹,研究和實踐國內外先進的健康事業成果,推廣最新技術的應用,洋為中用,實以致用,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 觀,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提升國民的現代健康意識,從而達到提升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為振興中華民族的養生健康事業做貢獻。
(二)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積極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及地區性健康事業文化交流活動。
(四)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本會的會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各種現代科學的健康文化學術活動,特別著重組織並推展關於健康,環保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學術研究。
(二)收集、整理全世界先進的健康文化史料,引進、編輯、出版有關健康文化的專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舉辦普及國際間優秀健康文化知識的各類講座並建立健康文化 理念和知識的互聯網站。
(三)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契和人士的健康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四)為社會各界宣傳健康文化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辦科研成果推展和文化產品專案開發。
第五條——(一)本會的會員分為團契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專家、學人、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及熱心研究和弘揚健康文化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四)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之社團,由該社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接納成為本會團契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優惠獲得本會出版書刊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和活動;
(三)接受本會委托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九條——(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
(3)開除會籍。
(二)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二)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于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 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三)特別會員大會可于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二)通過及修改會章;
(三)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四)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五)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經常性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七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成員為理事。
(三)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
(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六)按第九條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其餘為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二)審核會計帳目;
(三)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本會設名節會長、名節顧問、顧問、名節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於國際健康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濠鏡音樂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殷皇子大馬路39-41號2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團結對文化和藝術有一定修養和興趣的人士為宗旨。以曲藝、戲劇等表演形式來弘揚中華文化,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化生活;
A)促進本澳與外地文化界、藝術界等人士交流及合作;
B)推動澳門的精神文明和道德規範建設,促進社會繁榮安定。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三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 ,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 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兩人,任期為兩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長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 ,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4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土特產物資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teriais de Produtos Especiais Locais da Ch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Native Special Products and Commodities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同業團結,聯合同行企業致力推動兩岸中華土特產品、名優產品、老字號產品及物資在澳門和以外地方的推廣、營銷、貿易、展覽和行業發展,協助 同業提升競爭力;鼓勵有關企業參與科研、質檢、安全認證等的廣泛交流與合作,拓展網絡,啟發商機;尊重知識產權,維護同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任何致力經營中華土特產品、名優產品、老字號產品及物資貿易、銷售和推廣等業務的本澳商號、商號僱主或商號代表,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董介紹,及經 執行委員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推選會員大會主席、會董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工作計劃和重大事項。
第九條——會員大會下設的機關,名為“會董會”,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其名額可在有需要時進行增補,並呈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董會主要負責統籌會員大會之工作。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及會董會會議,並領導全面工作。另設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執行委員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及執行委員。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會董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未符合法定人數,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 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會董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執行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董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5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世界新經濟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Novo Econômicos Mundial de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World New Economics Research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D室。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 、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聯合和組織經濟學界各類領域專家,為國家為澳門特區和企業的經濟發展服務,包括提供經濟發展研究報告,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企業 經營模式創新和企業發展方案舉辦學術論壇,進行學術交流,管理培訓,出版有關論文和著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 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