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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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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08。

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s Aspirações d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9號皇子商業大廈15樓;本會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團結青年,激發潛能,立定志向,發展所長,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與各地青年之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周年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如遇重大或特別專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主席召集;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或公開刊登報章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會員大會擁有以下許可權: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五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許可權為: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提請召開會員大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監事會之許可權為: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奇藝閣話劇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08。

奇藝閣話劇社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奇藝閣話劇社。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澳門雅廉訪馬路,23號,泰興大廈,3/B。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助本澳藝術文化發展,推動本澳青年作多元化藝術創作,及提高青年對戲劇的興趣,以幫助發展本澳的藝術事業。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入會條件及其手續,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凡對表演藝術有興趣的人士,贊同本會章程,且同意遵守內部規章之人士即可申請入會。

2. 申請入會後須經過理事會同意,方可正式入會。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2. 出席會員大會及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計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計劃。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違反章程而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阻礙本會運作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兩名,一名為理事長,另一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互選產生理事長(社長)一人,副理事長(副社長)二人,其職權如下:

1. 理事長為會員大會主席之一,負責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

2.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3. 於每月的例行會議作詳細安排該月的事務;

4.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出示週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演出計劃、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監事長由會員大會互選產生,監事由監事長任命。其職權如下:

負責監督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的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任期

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任期三年,競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1. 接受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入;

2. 接受政府之資助。

第十四條

經費支出

1.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以及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演出之一切開支,須經財政以及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會章之解釋

對本章程若有任何疑問,而沒有適當之參考資料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六條

會章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1. 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2.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經本會會員八成票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起拍爵士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08。

起拍爵士樂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 “起拍爵士樂團”;

英文名稱為 “Upbeat Jazz Big Band”。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逸麗花園第一座25樓B座;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四條——宗旨:

為推廣爵士樂(Jazz),培養和發掘本地音樂人才,提供會員排練培訓及演出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有意推廣爵士樂、對爵士樂感興趣或有意學習爵士樂和參予樂隊演出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l、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08。

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Guangxi de Macau”;

英文名稱 “Guangxi Associations General Feder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擁護 “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在澳廣西社團、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廣西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協調和帶領澳門廣西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本澳廣西社團與國際廣西社團聯繫。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18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社團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廣西社團,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社團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

2. 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3. 申請入會: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監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社團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社團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二十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十一至六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十六人,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理事二至五人。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

6.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五至四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十四人及監事二至二十六人組成。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仟元,年費為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佰元,年費為壹佰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和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關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六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四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08。

澳門廣西總商會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Geral de Comércio Guangxi em Macau”;

英文名稱 “Guangxi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擁護 “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本澳工商界人士推動澳門與廣西兩地的商貿交往和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因投資、商貿或有關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年滿18歲之個人,社團、商號,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社團會員:凡在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澳門廣西工商社團,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2.商號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登記而在廣西有投資的商號、與廣西有業務往來之商號、與澳門有密切關係而在廣西註冊登記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如在廣西或本澳範圍內沒有投資註冊的商號,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3.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吋半相片三張。

4.申請入會:凡社團、商號、個人申請入會者,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社團/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監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二十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4.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由十一至六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十六人,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理事二至五人。

4.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

6.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監事會設監事五至四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十四人及監事二至二十六人組成。

3.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為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之屬會,配合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開展會務。澳門廣西社團總會會長、理事長為本會永遠會長。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4.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提出要求。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及商號會員之入會費為伍佰元,年費為貳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貳佰伍拾元,年費為壹佰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和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關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六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四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在屬於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廈門大學醫學院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廈門大學醫學院醫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廈門大學醫學院醫學會」。

第二條——會址:祐漢長壽大馬路49號順利樓一樓AM04室。

第三條——宗旨:愛國愛澳,發揚廈門大學(自強不息,止于至善)的精神,團結同業,加強學術信息交流,服務社會,促進醫學發展。

第四條——性質:非牟利推廣學術的組織。

第五條——經費:會員繳交之會費,政府有關單位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支持。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得設會長,名譽會長,可據實際情況聘請專科學術顧問、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改會章,可任免本會所屬架構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得連任。當主席或成員空缺時,在會員大會補選填缺。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需提前八日書面通知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大會主席提出、或理事會提出、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出召開。

3. 會員大會須有超過二分之一大多數會員才可通過決議。

4.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才可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財務,共不少於十一人,在會員大會內選出,總人數由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1. 理事會按實際情況召開會員大會。

2. 於每週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活動計劃,以便大會通過。

3.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並在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4. 制定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5. 理事會於逢雙月份召開,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出席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人數不少於三人,在會員大會內選出,總人數由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透過選舉連任。

1. 監督理事會運作。

2. 查核社團之財政。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凡就讀于廈門大學醫學院體系,或相關中醫學的本澳合法居民,承認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1. 按期繳交規定的會費,遵守本會章程。

2. 就會務的實況向理事會提出動議。

3. 在其意願下,選舉或被選舉,出任管理架構職務。

4. 出席會員大會,參予本會所舉辦的各類活動,享受本會設定之福利,協助會務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章事宜須通過會員大會議決。

獨一條——任何成員被確證違反法律,損害本會聲譽,由理事會聯席監事會的議決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會徽,印鑑。

會徽黑白版

印章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學會

英文名稱為 “MACAO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l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學會”。

英文名稱為 “Macao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澳門有志於推動食品安全管理的社會各界人士、個人所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其宗旨為提高澳門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務水準;參與有關食品安全技術標準的制定;推廣教育、協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冀為澳門食品安全管理的健康發展,對澳門經濟社會繁榮起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營地大街鍾家圍8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食品安全管理專業知識經驗及具備大專學歷程度或以上者,或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飲業工作兩年或以上之專業人士,認同本會章程,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可獲簽發會員證書,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不少於兩名,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四條:本會可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城市規劃學會

葡文名稱為 “Instituto de Planeamento Urban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o Urban Planning Institut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城市規劃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 “澳門城市規劃學會”, 中文簡稱:“澳門城規學會”,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Planeamento Urbano de Macau”,葡文簡稱:“IPUM”,英文名稱:“Macao Urban Planning Institute”,英文簡稱:“MUPI”(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8樓A。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澳門具城市規劃專業及有心之士,為本地區城市規劃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反映會員願望,鼓勵業界互相交流,加強政府與行業間之溝通。促進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城市規劃組織之交流與合作。提升澳門城市規劃技術水平。”

第四條

目標

一、組織各類城市規劃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社會對城市規劃的認知與地位;

二、開展學術交流研究,提高澳門城市規劃專業水平;

三、促進官、民及專業人士之溝通,反映意見及建議;

四、推動與其他具類似目標之學會或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普通會員——凡具有城市規劃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具有兩年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經驗(對於修讀學士以上學位課程之時間可等同於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經驗時間)或大專畢業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五年或以上者,且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本會創會會員將不受本條限制;

二、資深會員——凡入會滿五年之普通會員,可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本人過去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城市規劃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的人士,經十名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四、特邀會員——凡接受本會理事會邀請之人士,均可成為特邀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六歲或以上,持有澳門居留權,正修讀城市規劃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課程(於本地或外地大專院校),在已完成首年課程,並繼續修讀餘下課程的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申請時須附上首年課程之學業成績單),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六、準會員——學生會員在完成城市規劃類之學士學位課程,須向本會提交學位證書副本,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現有的一切設備及福利;

二、所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成為本會會員大會執委,理事會,監事會和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四、榮譽會員、特邀會員、準會員及學生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可被邀成為本會所屬規劃專業組織之成員;

五、所有有選舉權的會員,均不可以授權他人代表投票選舉;

六、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必須遵守澳門的現行有關法律及本會章程,決議及各種守則,維護本會聲譽;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除榮譽會員及特邀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納理事會所訂立的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但完成理事會所訂之繳費責任者除外;

四、協助監事會審查本會各項工作;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b)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固定資產之使用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會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重慶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Chongqi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重慶同鄉會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Chongqing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重慶同鄉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Chongqing de Macau。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聖庇道街19號偉倫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深重慶與澳門兩地鄉親之間的交往。更望促進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2. 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重慶鄉親,皆可申請加入,但申請入會時須經合資格之會員介紹,及後經理事會審核,於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3. 會員若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審核為準。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

5. 介紹新會員入會;

6. 退出本會;

7. 凡新入會不足十二個月之會員,不能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理監事會之議決;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利益活動時,經理事會決議而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各機關組成與任期

第八條——本會各行政機關由(一)會員大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