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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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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滬港澳台口腔醫學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08。

滬港澳台口腔醫學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滬港澳台口腔醫學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Estomatologia de Xangai, Hong Kong, Macau e Taiwan。

英文名稱為:The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of Dental Medicine among Shanghai,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英文簡稱:IADMSHMT。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發展滬港澳台之口腔醫療、教育與研究,以達到預防及控制口腔疾病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24-226號澳門金融中心15樓J座。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推廣滬港澳台口腔健康保健工作。

二、提昇滬港澳台牙科醫療水準。

三、促進滬港澳台牙科之教育、研究。

四、舉辦或協辦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

五、促進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之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持有滬港澳台衛生當局核發之牙科(口腔)醫生證書者,得為正式會員。

二、相關會員:凡任何對口腔醫學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它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四、榮譽會員:凡對口腔醫學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第六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每一會員為一票;但相關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此權利。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它集會之權利。

三、主持或參與本會年會之學術討論會之論文發表、臨床示範、桌面展示或講評之權利。

四、獲得本會各種贈閱書刊之權利。

第八條——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經通知補繳而無正當理由不補繳者,即予停權;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為二年,會長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選,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三至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理事出席 常務理事會議;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中一人為主席。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

第十一條——本會之理事會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職務上違犯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罷免或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之一半以上者。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

第十七條——本會可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各委員會及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八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及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五)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六)通過重要議案。

(七)通過財務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之同意行之。除法律另行規定外,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會長及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必須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 數決議行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免工作人員。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審定會員資格。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會務之推展並作年度監察報告。

(三)監督財務之執行。

(四)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以下各項為來源:

(一)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入會費為澳門幣1000元,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為澳門幣500元,相關會員為澳門幣100元。

(二)贊助費。

(三)會員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每年制訂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事後提 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退會

第二十九條——(一)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應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止一切會員權利。經本會催告後一年內,仍未繳清積欠之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二)因前項原因停權者,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積欠會費後,立即恢復被停止之會員權利。

第三十條——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但停會連續超過五年以上,視同退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會員停會原因消失,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申請復會;退會者應重新辦理入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ár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廣西柳州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angxi — Liuzhou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3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廣西柳州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angxi — Liuzhou de Macau

Guangxi — Li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柳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angxi — Liu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xi — Li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及柳州市的工商、投資、貿易、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往來和合作,構建平台,為兩地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A室,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從事或參與發展澳桂兩地商貿的澳門企業、企業代表人或澳門居民,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中國傳統養生文化發展研究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33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傳統養生文化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限期,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30號華寶花園第5座3樓Z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海內外熱愛中國傳統養生文化的各界人士及專家、學者、彭祖後裔及有識之士參與中國傳統養生文化國際交流發展活動。

2)積極搜集研究中國傳統養生文化史料,弘揚中國傳統科學養生文化精神,為全人類的健康事業作出貢獻。

3)以澳門地區為平臺,促進海內外養生文化愛好者及相關社團的養生文化國際交流與發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經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對會內外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6)會員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按規定繳交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5)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會務機構:

1 )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一、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務機構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為單數。

二、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平常會議;

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1 )應會長要求;

2)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製作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所授予的權力。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2)查核本會的財務;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世界華人不動產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華人不動產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世界華人不動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促進世界華人在不動產業及相關領域的研究、教育及發展為目的。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依法在澳門註冊登記的非營利及非政治性學術組織,並定期在會員城市舉辦各類學術或實務研討會。本會主要工作語言為漢語。

本會會址暫設於氹仔廣東大馬路31號德福海景花園13-B。

第三條

目標

本會的工作目標如下:

一、鼓勵世界華人在不動產和相關領域進行教育、研究與發展,提高不動產業專業水準,促進產業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大專院校教授及研究人員與不動產業界及相關領域間的溝通和資訊交流;

三、提升世界華人在不動產和相關領域內的職業道德與操守,強化為社會服務的能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八類:

一、學術會員: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從事不動產和相關領域教學或研究工作的教師及研究人員;

二、專業會員:在不動產投資、金融、開發、經營、管理、仲介及相關領域從業的專業人員;

三、圖書館會員:為集團或機構收集參考資料為主要目的的組織,不論其是否為從屬組織;

四、法人社團會員:公司組織或不動產業的其他法人機構,法人社團會員可以委派一至三名代表為本會會員,享有學會會員權利;

五、機構贊助會員:不動產界的公司、組織或其他機構。贊助單位可以委派若干名代表為本會會員,享有學會會員權利;

六、學生會員:正在攻讀學位的全職或兼職學生;

七、榮譽會員:理事會特別推薦選出的傑出會員;

八、終身會員:已一次性支付所要求的費用的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擁有如下權利:

一、學術會員、專業會員、法人社團會員、機構贊助會員以及終身會員為學會獨立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圖書館,(包括有可代表這些圖書館的員工)和榮譽會員沒有投票選舉的權利也不在學會中擁有職位;

三、獲取本會所有正式刊物和資訊郵件;

四、優先參與本會活動,在收費方面享有優惠。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有關決議;

三、對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做出答覆;

四、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五、其他應盡義務。

第七條

會費

理事會決定年度會費。會員須按年及時繳納會費,一年內不繳費的會員其會員資格自動被取消。被取消資格的會員在補交全部所欠會費後,經過重新申請,其會員資格將被恢復。會員可以在參加年會時繳付其當年會費,也可以將會費匯至本會所指定的銀行專門帳戶。會員預付15年會費,可成為終身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及會長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時間、地點及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二、本會設會長、第一副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設管理日常事務的秘書長或財務主管一名。

三、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三十日前通知會員,依法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四、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1、應會長要求;

2、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要求。

五、根據會員大會的組織條例條款,在任何時候如有任何開會之要求,而此開會通知被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會員中的大多數否定則意味著發佈了此停會通知。

六、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閱及修改本會章程;

3、審閱理事會年度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七、會長及其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本會,主持會議。

2、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第一副會長代行職務。

3、會長、第一副會長及副會長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職權包括:

1、通過或否決修正提案的要求;

2、履行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3、以世界華人不動產學會的名義執行任務時,須由會員大會通過並授權理事簽署;

4、負責學會的主要事宜;

5、招收會員;

6、決定年度會費。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四、理事會與本會年會同時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須經由會長或半數以上理事要求召開。

五、理事會召開前,應明確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並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如郵寄至外國地址,郵件一定要寄至會員留在學會紀錄上的地址,且郵資已付。

六、在任何理事會會議上,由法定人數參加的理事會的半數以上理事產生的決議即被視為全體理事會的決議。

七、重大事務由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負責處理。常務理事及理事由上屆常務理事提名,交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八、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三、監事會職權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2、查核本會的財務;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二條

秘書處

一、會員大會下設秘書處;

二、秘書長(或財務主管)根據理事會決議負責本會的日常管理事務,可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三、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

2、利息;

3、捐獻;

4、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經費使用

本會經費使用如下:

1、書刊出版;

2、學術活動;

3、其他經常務理事會同意的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終止

本會可因如下事由而終止:

一、不可抗力;

二、自行解散。

終止程式按相關法律辦理。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本章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員工公積金 計劃——計劃A

設立合同

補充協議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在東望洋斜巷24至26號金融管理局總部大廈內,在本人潘志輝面前,下述兩方簽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退休基金之設立合同的補充協議:

甲方: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公司住址位於澳門蘇鴉利士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註冊編號為2428〔SO〕,由張志生代表,作為本基金的參與法人。

乙方: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4樓,公司資本為澳門幣六千萬元,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註冊編號為16021,由苗秋月代表,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實體,下簡稱為「管理實體」。

鑑於:

(1)「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員工公積金計劃-計劃A」(下簡稱為「本基金」)乃依據甲乙雙方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法令第6/99/M號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之書面合同(下簡稱為「設立合同」)而設立的封閉式退休基金,設立合同已刊登於《政府公報》。

(2) 根據設立合同第四條3.b項,管理實體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及參與法人的同意後,可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選擇(投資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列載於設立合同之附件二)。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同意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選擇,並對設立合同之附件二作出下述之修改。有關修改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3)甲乙雙方另同意對設立合同之附件三作出下述之修改,有關修改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本補充協議現確認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補充協議另有規定,否則本補充協議之文字及詞句將採用設立合同對有關文字及詞句所作出之定義。

第二條

設立合同之修改

2.1 設立合同之附件二(即投資目標及政策)將修改如下(經修改之附件二列載於本補充協議之附件A):

2.1.1 第一行「本基金包含以下四個投資基金:」將修改為「本基金包含以下六個投資基金:」。

2.1.2 在「4. 澳中行保證基金」後加上以下段落:

「5.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

——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為一股票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活動。
——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旨在通過主要投資於其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而向投資者提供長期的資本增長。
—— 一般情況下,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香港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基金可以接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券市場。基金亦可投資於在中國內地及香港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的證券,該等證券可於紐約、倫敦或新加坡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例如美國預托證券及全球預托證券等證券,條件是該等證券是由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發行的。管理實體可按情況隨時調整投資項目的地理分佈。
—— 在適當時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可能考慮持有現金、定期存款、債務證券、貨幣市場或定息證券。
——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為風險非常高之投資組合。

6. 澳中行安定基金

—— 澳中行安定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存款及債務證券。
—— 澳中行安定基金為一非常低風險之投資組合。」

2.2 設立合同之附件三將修改如下(經修改之附件三列載於本補充協議之附件B):

2.2.1 刪除第三條「自願退休」條款。原有的第四、五、六條相應改為第三、四、五條。

2.2.2 刪除原第四條(即經修改後之第三條)第1項的「、自願退休」及第4項的「/自願退休」字眼。

上述附件三之修改視為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條

生效日期及其他條款及條件

3.1 除本補充協議第2.2條另有規定,本補充協議所述之修改將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3.2 除本補充協議提出之修訂外,載於設立合同內之所有條款及條件將維持不變,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

第四條

管轄

本補充協議受澳門法律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本補充協議具備管轄權之法院。

於澳門,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姓名:苗秋月
職銜:董事總經理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授權代表
姓名: 張志生
職銜: 副總經理

上述補充協議在本人面前簽訂: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潘志輝)

附件A

附件二

投資目標及政策

本基金包含以下六個投資基金:

1. 澳中行增長基金

—— 澳中行增長基金務求爭取較平均資本增值為高的回報。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 澳中行增長基金為一管理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
—— 澳中行增長基金為風險相對較高之投資組合。

2. 澳中行均衡基金

—— 澳中行均衡基金務求爭取長遠的資本增長。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 澳中行均衡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將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均衡地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以及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
—— 澳中行均衡基金為風險程度由中至高等之投資組合。

3. 澳中行平穩基金

—— 澳中行平穩基金將以穩當策略減低資本損失的風險,同時亦會嘗試爭取合理水平的資本收益。基金將積極把握世界各地的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其他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
—— 澳中行平穩基金為一管理基金,將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股票及債務證券。
—— 一般情況下,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美國、歐洲及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的環球債務證券。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亞洲市場。
—— 澳中行平穩基金為風險程度由低至中等之投資組合。

4. 澳中行保證基金

—— 澳中行保證基金為達到保證回報率,將貫徹有系統地運用可投資的資金,爭取穩定之回報。基金將採用中長線投資策略。
—— 澳中行保證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
—— 澳中行保證基金為風險程度相對較低之投資組合。

5.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

——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為一股票基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活動。
——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旨在通過主要投資於其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而向投資者提供長期的資本增長。
—— 一般情況下,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的香港上市股票和與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可換股證券)。基金可以接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券市場。基金亦可投資於在中國內地及香港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的證券,該等證券可於紐約、倫敦或新加坡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例如美國預托證券及全球預托證券等證券,條件是該等證券是由其活動及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有密切聯繫的公司發行的。管理實體可按情況隨時調整投資項目的地理分佈。
—— 在適當時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可能考慮持有現金、定期存款、債務證券、貨幣市場或定息證券。
—— 澳中行中國股票基金為風險非常高之投資組合。

6. 澳中行安定基金

—— 澳中行安定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存款及債務證券。
—— 澳中行安定基金為一非常低風險之投資組合。

附件B

附件三

第一條

退休年齡

1. 除有關法例另有規定外,參與人之退休年齡將參照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員工守則之有關規定。

2. 如因工作需要,可按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員工守則之有關規定及法例之適用延遲參與人之退休年齡,暫不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條

提前退休

參與人之提前退休年齡將參照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員工守則之有關規定。

第三條

金錢給付

1. 參與人退休、提前退休、辭職、遭參與法人解僱或即時解僱、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原因而離開參與法人,其參加本基金的資格(除另有規定外)即告終止,其應得利益將按照本條款之規定計算。

2. 若因參與人辭職或遭任何參與法人解僱而終止參與法人與參與人之僱主僱員關係時,參與人可依以下規定收取其參與人帳戶的結餘,或將其轉移至另一退休基金。

參與人帳戶的結餘應包括:

a)參與人自己的供款連同投資回報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託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b)根據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員工守則規定按不同服務年資可取回參與法人為參與人作出之供款的一定比例連同投資回報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託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3. 如按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員工守則遭即時解僱的參與人,參與人只可取回參與人自己之供款連同投資回報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託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參與人並無權領取參與法人之供款及任何相關的投資回報。

4. 於退休/提前退休的情況下,參與人可取回自己的供款連同投資回報及全數參與法人為參與人所作出之供款連同投資回報並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託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5. 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離職之參與人,可取回根據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員工守則之有關規定計算之應得利益並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託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6. 參與人在職期間死亡,受益人可取回參與人的供款連同投資回報及全數參與法人為參與人所作出之供款連同投資回報並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託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第四條

單方解約的賠償

任何單方解約的賠償及/或按員工守則有關長期服務金之給付與本基金的關係將按照於不時生效的員工守則之有關規定及勞資關係法處理。

第五條

集團內的調動

參與人被調動到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有一種企業、社團、職業或社會等性質聯繫之法人單位時,除另有規定外,在參與人原單位之私人退休金計劃帳戶內的累算利益在調動生效日起轉移至新單位的私人退休金計劃。除另有規定外,被調動的參與人的服務年資及參加計劃的年資均連續計算,新單位自工資關係轉移之日起負責為該參與人供款。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Fai Chi Kei”

拼音名稱為 “Ou Mun Fai Chi Kei Fóng Chung Wu Chó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全文)

筷子基坊眾互助會章程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六日第十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筷子基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Fai Chi Kei”,於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正式成立。會址設在筷子基中街平民大廈C座五號地下。是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 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愛國愛澳,團結街坊,關注民生,拓展社區,維護居民權益,發揚團結互助精神,開展好社區服務及福利工作,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澳工作或居住之街坊,持有澳門身份證者,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

第四條——本會會員組成: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特邀參加者。

永遠會員,一次繳交三百元以上之會員,或連續會齡達十五年或以上之會員。

普通會員,按每年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提交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如下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批評及建議權。

按會章享受本會之福利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積極參與社區各項活動。

繳交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若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本會章程之修訂,制定會務方針與任務,選舉理監事,審議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包括理事長一人(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為: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聘請正副會長、顧問、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執行及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若干人組成(必須為單數)。

一、理事長連任两屆如不再續任則可升為本會常務副會長。

二、副理事長連任十年如不再續任則可升為本會會務顧問。

三、常務理事連任十五年如不再續任則可升為本會會務顧問。

四、理事連任十五年如不再續任則可升為本會會務顧問。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青松頤老中心,花炮會,青年部,社會事務部,財務部,大廈聯絡部,婦女部,醫療部,旅遊部,康樂部等。由正、副理事長或常務理 事互選擔任各部主任。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給職人員或成立特種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在任職期內,可免交會費。如有辭職或身故者,以及有不經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之理事,作自動離職。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 會員大會提交報告,(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推選)。

第十七條——各部門主任(含花炮會)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各部門主任助理必須列席理事會會議,提交每月工作總結及下月工作計劃;經會議審定後,由 各部門主任及主任助理負責實施;各部門有權組織幹事會,但必須提交理事會批准,其幹事必須是該部門之成員。

第十八條——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所有理監事和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及執行本會制定之財務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各服務部門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各服務部門會議,如有需要之職員均需出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為籌集會務經濟費進行募捐。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修訂權則屬會員大會。

附件

第十三屆理監事會籌備小組根據第十二屆理監事會建議,擬定第十三屆理監事工作提議如下:

一﹑積極支持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工作,並適時適度地提出監督意見,努力發揮“澳人治澳”的作用。

二﹑積極支持和配合街坊總會的各項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街坊總會“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的方針,致力做好各項街坊工作。

三﹑各部門

(1)秘書處:加強及擴大街坊團結,調動社區資源,發揚互助精神,做好會務工作。

(2)財務部:繼續做好財務上的管理及監督的工作,使到財務上的管理更加系統化和制度化。

(3)青松頤老中心:進一步做好老人服務工作。

(4)花炮會:繼續做好花炮會聯誼工作、花炮會是聯絡街坊好橋樑。

(5)青年部:要繼續辦好各項青少年的工作,致力舉辦有益青少年心身健康的活動。

(6)婦女部:加强聯繫各界婦女,確立婦女在家庭及社會中所起的作用和重要性。

(7)社會事務部:加強聯繫社會各界,關注社區各方事務。

(8)大廈聯絡部:繼續辦好與各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恊調和溝通的工作。

(9)旅遊部:繼續辦好旅遊的工作,多辦一些特色旅遊。

(10)康樂部:繼續辦好康樂活動方面的服務工作。

(11)醫療部:繼續辦好醫療所,關心社區環境衛生工作。

四、大力發展會員,尤其推動青年加入坊會行列,以利我們街區工作後繼有人。

五﹑積極開展公民教育,使街坊關心社會,熱愛社區,提倡服務社群之風尚。

六、選舉過後有會員要求參加本會理事會工作。通過理監事會同意批准,可作候補理事,參加本會活動。只有發言權未有表決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永利文娛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34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永利文娛體育會

修改章程

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體育組織,宗旨是推動本地區體育活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準,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商訓夜中學校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 號為6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 制或妨礙。

澳門商訓夜中學校友會

章程修改

澳門商訓夜中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ong Fan de Macau”( 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至第十二條,增加第十三條,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澳門商訓夜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ong Fan de Macau”,簡稱《A.A.A.E.S.F.M.》。

第二條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539號。經理事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本會的設立依附於商訓夜中學,其宗旨是維繫各校友之間的團結,為各校友組織文娛康樂活動、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1. 凡屬商訓夜中學的校友均可以加入本會;

2.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校友等加入商訓夜中學校友會擔任榮譽職務、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和本會的任何活動;

2.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3. 根據章程的規定,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的規章、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

會員作出了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將會受到理事會的懲戒,如果理事會認為損害行為相當嚴重,將可以向會員大會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2.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

4.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接管;

5. 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之情況下,如召集會議之時間已到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6. 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之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