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0/2006。
第一條——會名及總址
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致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提督馬路16A號地下B舖。
第二條——宗旨
一、中國(澳門)致公協會是以澳門人士中的知名人士、中高級知識界人士和對澳門有傑出貢獻人士為主組成的,具有共同志向的、緊密型的,致力於建設澳門特區的協會。
二、中國(澳門)致公協會的宗旨,為爭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維護澳門特區同胞的正當權益而奮鬥,為建設富強的中國,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祖國統一大業做出積極貢獻為目標。本協會將以愛國愛澳、致力為公、團結奮進、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為綱領。
三、中國(澳門)致公協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根本準則,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四、中國(澳門)致公協會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
(一)愛國愛澳、致力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發揮本協會會員聯繫廣泛的特長,積極搭建兩岸對話平臺。
(二)著眼澳門特區未來的發展、促進落實一花競放、多元發展的經濟模式。
(三)為進一步提高全澳居民的整體素質,致力於形成學校教育、技能教育、業餘教育等多種手段並存並茂的氛圍,塑造全澳居民的文化新形象。
(四)籲請特區政府加大對各項福利事業的投入,促進澳門經濟發展成就惠及平民政策的落實,創造一個文明、富裕、健康、和諧的澳門社會。
(五)充分發揮本協會組織和會員與海外聯繫廣泛的特點,積極開展對海外僑胞、港臺同胞和出國留學人員的聯誼活動、廣交朋友,推進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和引進工作,團結一切積極的力量,為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而努力。
(六)積極組織和參加對外友好、民間交往和學術交流活動,努力促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國際交流,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凡是居住在澳門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係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級知識分子,承認並願意履行本協會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四條——要求加入本協會,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由兩名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指派之支部討論通過,報理事會批准後,或由理事會特邀人士直接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應獲得專業培養及應認真遵守本會宗旨及會章。
第六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基本法》和法律法規,保守國家和本會機密,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
2、遵守會的章程,執行會的決議和決定,參加協會的活動,努力完成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澳門特區的方針政策,刻苦鑽研業務,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勤奮敬業,廉潔奉公。
4、相互幫助,增進團結。
5、密切聯繫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6、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協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協會的有關文件,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在協會內,有權就協會的各級組織、幹部和會員提出意見,有權向上級機關直至理事會總部,如實反映任何組織、幹部和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
4、對協會的決議和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並向理事會總部提出,但在決議和決定未改變前仍必須堅決執行。
5、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本協會協助解決。
第八條——會員遷往異地居住時,應通知理事會總部並備案。
第九條——會員在本會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應給於表揚和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可報理事會總部給與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與本會聯繫和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無效者,可勸其退會,註銷其會籍,並呈理事會報總部備案。
第十一條——會員有退會的理由。會員要求退會,需書面申請,呈報理事會總部備案。
第十二條——紀律
一、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將由理事會或其指派支部作出紀律程序,經多次重犯及勸告無效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開除會籍的處分。如屬違反政紀或觸犯刑律者,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倘違反紀律被科處分之會員,得被留會察看,時間為一至兩年。會員在留會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經過留會察看後確已改正錯誤並已被處分後,或被中止處分者,可恢復上述權利,相反則應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對會員的紀律處分,須經理事會支部討論決定,並呈報理事會總部備案。對理事會總部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由理事會總部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任期三年;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當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理其職務,或由較年長的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4、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可主動、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
5、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
6、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7、通過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代表本會;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3、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4、理事會下設若干支部,以利於會務的發展;
5、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或由較年長的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6、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門開展工作;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十八條——為了推進會務,在每屆領導層任期內均可聘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十九條——收入除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入會費外,還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二十條——理事會得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規章。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1/200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聖經公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Cristão Biblia de Macau”。
英文名稱 “Association Christian Bible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宗旨:
1. 聖經的出版、印刷、分發、分銷及批發;
2. 推廣及推動閱讀聖經活動及運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0號宣道堂大樓A座二樓。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
1.會員——(A)凡基督教會友歡迎加入本會,於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由本會兩位會員推薦介紹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函邀請,可成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投票權和被選權。
第五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得聘請對貫徹本會宗旨作出貢獻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無投票權或被選權。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
2. 為促進本會的目標而作出貢獻;
3. 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4.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會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經認可核數師結算帳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秘書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該會議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有關修改本會章程需經理事會提案,且有出席者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理事會由七名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兩名(司數、司庫各壹名)及常務理事二至八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2.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3. 審理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務狀況;
2.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3. 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監事會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捐獻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得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2/2006。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新會羅坑聯誼會”,英文定名為“Macau San Wui Lo H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新會羅坑鄉親及有關係之人士、社團,增進聯誼,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團結,支持家鄉建設為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永寧廣場199號寶暉花園H舖閣樓。
第四條——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新會羅坑鄉親及有關係之人士或該等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附1.5吋近照兩張及身分証影印本,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創會會員可免去有關手續),繳交入會基金,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六條——會員權利:
(1)所有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對會務提出建議及發表意見;
(3)享用本會為會員所設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
(4)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發展;
(2)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消其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如因特殊情況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方式及刊登於報章。有關會議在原定時間召開,若出席人數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決議修改章程;
二、審議監事會之每年帳目及理事會會務報告;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四、選出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分部門共同處理會務。
(2)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3)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舉辦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
(3)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會會務;
二、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通過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十三條——每屆社團的據位人均屬義務性質,職務任期定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各項經費,由入會基金、或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在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五條——本章程內容之解釋權屬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華南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二樓D座。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天堂鎮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13號美居廣場嘉應花園第三期第五座3樓P。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高速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高速”,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Rápido Macau”,葡文簡稱為“RÁPIDO”。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建華大廈第14座8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聯興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二樓D座。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新興六祖(惠能)思想文化研究會】。
2)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13號美居廣場嘉應花園第三期第五座3樓P。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宗旨:團結澳門與世界各地人士開展聯誼、促進學習和交流活動,為研究、弘揚、推廣、鑽研六祖(惠能)思想、文化及精神。
4)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機構。
(二)會員
5. 凡對六祖(惠能)思想文化有興趣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船崗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13號美居廣場嘉應花園第三期第五座3樓P。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環球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二樓D座。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栢力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南街運順新村B座8樓AC。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車崗體育會】。
2)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13號美居廣場嘉應花園第三期第五座3樓P。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五)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復旦大學網絡教育學院校友會』,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School of Network Education Fudan University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2樓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一)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發展,為一國兩制和國家富強而貢獻力量。
(一)凡曾就讀復旦大學網絡教育學院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退會權。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長級會員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過半數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五)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七名。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理事長順序代表。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十一人以上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七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並增設理事若干名,其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四)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七)制定會員之會費。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一)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心理治療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Psicoterapi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Psychotherap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3樓H。倘若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的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
(1)讓澳門社會大眾了解個人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向政府當局提供有關澳門心理治療方面的政策與建議,促進政府關注重視個人心理健康的教育工作。
(2)進行澳門心理治療方面的研究工作,開辦各類專業人員培育課程,舉辦有關之公眾教育講座與研討會。
(3)協助會員解決各種生活中所面臨的各種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