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本會定名為【二龍喉健身會】。
2. 會址設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康樂村94號P地下,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發揚中華武術,推廣和發展武術體育活動,促進廣大市民對體育運動的興趣,參與官方或民間社團舉辦的武術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1.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5.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1.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1. 舉辦及參與太極拳、柔力球、元極舞、木蘭拳、健身操等活動。
註:本章程未及詳盡之處,將按「民法典」執行,及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本會名為“澳門機電從業員協會”;中文名是“澳門機電從業員協會”;葡文名是“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e Electromecânica de Macau”;英文名是“Macau Electrical & Mechanical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27號華業大廈5樓A-B座。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聯繫本澳地區從事與機電有關行業的人士,藉以增進友誼,促進對本澳社會的參與和貢獻;
2. 提高本行從業員的專業知識,開辦技術進修班,舉辦專題講座,出版刊物,報導本行業於社會的發展最新動態;
3. 通過旅遊參觀訪問,加強與內地及其他鄰近地區本行業人士聯繫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各該地區的發展活動。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本澳居民,年滿18歲而從事與機電(包括:電氣、供排水、消防、空調、弱電等系統之工程設計、承裝工程、材料供應等公司的僱主或僱員)有關行業的從業員,均可申請入會。
2. 外地名譽會員,而入會條件(1)由一名現任理事推薦;(2)提供當地專業資格證明,而供應商要具備公司資料。
3. 而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將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本會不向其提供本地專業資格証明。
第五條—— 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三種:
1.創會會員:凡在籌備成立本會期間,擔任籌委會委員的成員,均成為本會創會會員;
2.永遠會員:凡在本會成立期間入會,而一次繳交由籌委會通過指定之入會費,均為本會永遠會員,當選出理監事時,該項入會費,由理事會厘定應為若干。當成為永遠會員,以後再不需繳付任何年費;
3. 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從業員,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核對資格後,均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包括創會會員、永遠會員、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新會員入會需滿3月才享有選舉權,而入會滿12個月才享有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的權利。新入會會員即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而滿3個月,才可享有本會會員之各項福利。
3.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會員必須有義務繳交會員年費。(永遠會員除外)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由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其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後;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第九條——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 組織架構之產生:
1.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及理監事名額上限為35名,下限為23名(視參選人數多少而定,取其最大之當選單數為基準)。
2. 在應屆當選理事中互選產生:
A. 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
B. 理事會理事21名至27名(視當選人數而定且須為單數),其中常務理事十一名(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秘書壹名,財政壹名);
C. 監事會監事五名:其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二名。
3. 上述2點之理監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其職權為:
A. 選出大會主席團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對修改會章建議作出決議;
D.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2.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人數不論多少,可視作法定人數。
3. 會長之職責:
A. 代表本會;
B.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中互選一名代替)
C. 會員大會之決議,倘贊成與反對票相同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務工作由理事會執行其職責:
A.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周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B. 制定第五條2、3點中之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C.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D. 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擔任顧問。
2. 理事會之決議,須由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理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
B. 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
C. 簽署本會會務所需及有關財務收支之一切文件。
4. 副理事長之職責:副理事長之主要職責在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時互選一名代替;
5. 理事會秘書之職責:
A. 登記會員之註冊入檔案;
B. 作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會議記錄。
▲註:按會務需要秘書一職可向外聘請,但該秘書在會議上無投票權。▲
6. 理事會財政之職責:
A. 處理本會之帳戶及整理有關收據;
B. 支付本會之開銷;
C. 在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之職責:
A. 對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其它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 參加理事會議,但在會上無表決權。
2. 監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B. 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票決定性之一票。
3. 副監事長之職責:監事長缺席時互選一名代替。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的捐助;
3. 接受政府的贊助;
4. 舉辦各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第十五條—— 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最少兩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必須一名為財政,而另一名為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十六條—— 會章之解釋: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以供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七條—— 會章之修改:修改會章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如會議進行時少於半數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人數不論,而出席之會員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名稱為“聯薪廣場業主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ondomínio do Luen San Plaz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新街22號聯薪廣場第三座29樓R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三.本會目的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四.聯薪廣場業主或租賃人均為本會之當然成員。
一.會員的權利:
甲.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丙.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會員的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乙.向本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丙.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大廈所有業主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日通知召集。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二.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經十分之一的業主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
三.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甲.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乙.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丙.修改業主會章程。
一.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由理事會互選出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業主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各職能理事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
三.理事會如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經各出席理事委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職能:
甲.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乙.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丙.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丁.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業主執行大會決議及處理大廈相關事務;
戊.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及於會員大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於本廈大堂。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二.監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
三.職能:
甲.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乙.審核財務報告。
四.監管業主會的收支。
以上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菁英高爾夫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lite Golf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E.G.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布魯塞爾街南岸花園159號V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澳門菁英高爾夫球協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團結澳門從事高爾夫球運動之人士,技術交流,提升本地運動員之競技水準,並推廣本澳與外地高爾夫球運動之交流與發展。
第一條——凡對高爾夫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且願意接受本會之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益及應盡之義務。
第二條——會員之權益:
1. 可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有對會務做出建議及批評之權;
4. 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如期繳納會員費;
3.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之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會員之資格。
第一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會員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或電話及簡訊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一名或以上所組成(但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四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兩名,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一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之經費。
第二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三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領攀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Escalada «Lider»”。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全力推動澳門攀登運動之發展;培訓人才(包括:運動員,裁判員,教練等);讓青少年通過這項有益身心之運動,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3. 本會地址:美的路主教街十號同益大廈五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攀登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秘書壹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壹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會費。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攀族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Tribo de Escalada de Macau”。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全力推動澳門攀登運動之發展;培訓人才(包括:運動員,裁判員,教練等);讓青少年通過這項有益身心之運動,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3. 本會地址:澳門俾利喇街14號國成大廈五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攀登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秘書壹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壹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會費。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克柔術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Kurash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Kuras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A號建設花園地下B舖,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在澳門推廣克柔術運動;
(2)加入亞洲及國際克柔術(KURASH)總會,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及地區性克柔術活動及比賽,提高澳門克柔術運動水平;
(3)協助會員培訓運動員及組隊代表澳門參加國際比賽;
(4)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壹、凡在澳門依法成立及在體育發展局具登記之社團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貳、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
2)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及
3)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壹、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開除會籍。
貳、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2)及/或3)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壹、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6)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壹、理事會由9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四名。
貳、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澳門克柔術協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及
6)按第八條所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四條——壹、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及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澳門克柔術協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炎黃文化澳門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Chinesa Yan Huang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Yan Huang Culture of Chin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A號建設花園地下B舖,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炎黃子孫,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貢獻。
(二)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加入國際/世界總會,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及地區性中華炎黃文化活動。
(四)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本會的會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學術活動,特別著重組織並推動關於中華文化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學術研究。
(二)收集、整理炎黃文化史料,編輯、出版有關中華優秀文化的專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舉辦普及中華優秀文化知識的各類講座。
(三)支持有關部門和團體進行歷史文化遺跡、文物的整修和保護。
(四)在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授權下,組織開展紀念我國重大節日、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文化名人的活動。
(五)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為社會各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活動提供咨詢服務,承辦科研成果推廣和文化產品項目開發。
第五條——壹.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貳.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及熱心研究和弘揚炎黃文化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叁.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肆.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之社團,由該社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接納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優惠獲得本會出版書刊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和活動;
(三)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九條——壹.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一)書面申誡;
(二)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
(三)開除會籍。
貳.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叁.被處以上一款(二)及/或(三)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壹.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貳.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二)通過及修改會章;
(三)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四)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五)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壹.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經常性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貳.理事會由7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成員為理事。
叁.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中華炎黃文化澳門促進會”;
(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六)按第九條規定執行處分。
第十六條——壹.監事會由5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其餘為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二)審核會計帳目;
(三)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於炎黃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中華炎黃文化澳門促進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te sob o número doi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07,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酒店旅業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Hoteleiros de Macau。
英文:Macau Hoteliers & Innkeepers Association。
本會以團結互助,促進業務,辦好福利為宗旨。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受澳門現行法例規範。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推動澳門酒店旅業的發展;
(二):維護澳門酒店旅業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和加強澳門酒店旅業同業之間的團結和聯繫;
(四):促進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和諧關係;
(五):促進與鄰近地區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積極支持社會發展及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會自置會址:澳門南灣巷十號雅苑閣B座二樓。
第五條——商會實行會長制,下設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所有擁有投票權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會長及其所領導之理、監事會作為執行決策機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十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至十名,常務理事五至十五名,理事二至十六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理事會可增補或調整理事會成員組成,理事會通過上述增補或調整理事會成員議案後,報會長審批同意後生效。
第八條——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各職銜由當選人互選產生。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則由理、監事會推舉呈會長決定聘任之。
第九條——理事會下設:總務、財務、交際、福利、聯絡、康樂、稽核等七組,每組設正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理事互選兼任之;有需要時則另聘幹事若干人,協助各組工作。
第十條——本會聘秘書一人,職工一至三人,處理文書及日常雜務,由理、監事會負責聘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選出會長成員;
(二)選出理、監事會;
(三)審議和表決本會領導層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核和修改本會章程及擁有最終表決權;
(五)裁定會員提出的上訴;
(六)決定其他任何關乎本會整體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長權限: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參加會議及有表決權;
(二)代表本會簽署對外、對內的相關文件;
(三)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有關活動;
(四)出現贊成和反對各半的情況時,有權作出最後裁決;
(五)領導理事會執行議決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長權限:
(一)在會長領導下處理和管理本會會務;
(二)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三)制訂內部規章和擬訂修改本會章程的建議書;
(四)編制向會員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表;
(五)按照本會章程規定,聘請或解僱受薪員工;
(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討論和處理其他任何一切緊急事項。
第十四條——監事會權限:
(一)對理事會日常工作進行監督;
(二)設立內部稽核制度,對本會賬目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店號和個人會員:
(一)店號會員
持有營業牌照的本澳酒店、賓館、別墅、旅館等商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店號會員。符合入會資格的申請店號,須由本會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呈會長批准成為店號會員。
(二)個人會員
曾受聘為本會顧問或曾任理、監事暨對本會曾作出貢獻的人士,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呈會長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在會員大會有建議及表決之權利;
(三)如遇業務發生困難,可向本會提出,在合理合法原則下及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解決;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履行一切決議案的義務;
(二)有按時全額繳納會費及其他費用之義務;
(三)有維護本會會譽及支持會務之義務。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觸犯下列情況之一者,理、監事會有權根據情況予以譴責,必要時可終止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
(二)拒絕或拖延繳納會費;
(三)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四)作出破壞本會名義及利益的言行。
第十九條——會員如對譴責或終止會籍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天限期之內向理、監事會作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凡主動退會或被終止其會籍的會員,其已繳納的基金費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半數會員聯名請求或理、監事會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一會員出席,方能開會,並有出席過半數人同意,方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以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並須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決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以過半數出席方能開會。
第二十四條——凡會議應有會議紀錄,紀錄應有會議主持及出席者的簽名。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為會員繳交的基金或會費,亦接受資助、捐贈等,遇有特殊需要或經費不足時,由理、監事會通過後籌募。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項目如下:
(一)基金:
A.店號會員:甲等(三星級或以上酒店)五佰元;乙等(一、二星級酒店)貳佰伍拾元;丙等(除甲等、乙等的其他店號)壹佰元;
B.個人會員:壹佰元。
(二)月費:
A.店號會員每月繳納會費:甲等壹佰元;乙等捌拾元;丙等陸拾元;丁等肆拾元;戊等貳拾元。
B.個人會員每月繳納會費貳拾元。
第二十七條——基金作為本會之儲備,主要用於為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專項用途。會費則主要用於本會的日常維持開支。每年度剩餘之會費劃歸基金。基金及會費分開兩個賬戶。
第二十八條——會員積欠會費三個月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權利,六個月以上作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九條——本會始創於一九六五年,並於一九六七年七月八日在政府登記注冊,原名為「澳門旅業商會」。為發展會務及因應形勢需要,經第十七屆理、監事會提案,更改會名為「澳門酒店旅業商會」,在第十七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三十一條——理、監事會可根據本章程擬定內部章程,規定章程中沒有列明的其他事項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可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07。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三灶同鄉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Sam Chou,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201號3樓D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門愛家鄉,團結互助旅澳鄉親,加強與家鄉密切聯繫,關懷會員在鄉家屬,加強海外同鄉社團聯繫,保持與澳門各社團友好關係,為兩地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凡居澳門之三灶居民及家屬和關心三灶澳門兩地交往的熱心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依期繳付會費。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情節嚴重者按法例處理。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2)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修訂會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依照章程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需為單數,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榮譽或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組成,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及會員福利。
第十五條——本會接受政府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會費收入。
第十六條——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章程得由會員大會按現行法例討論修改。
第十八條——會徽: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二等助理員)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07。
第八條——會員權利:
1. (不變)
a. 專業會員入會一年後(創會會員除外)方具被選舉為會長選舉或出任理監事會中任何職務。
b. (不變)
c. (不變)
2. (不變)
3. 凡普通會員於召集之會議列席時,不具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不可出任理監事會中的任何職務。
4. 會長只能由專業會員出任。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不變)
2. (不變)
3. (不變)
4. (不變)
5.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會員證上蓋之有效日期前繳交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信函或電話等方式催促之,到期日起計三個月仍不繳交者,視作不履行會員義務,按本會會章第十條中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會員退會:
1. (不變)
2. (不變)
3. (不變)
4. 以上名項所列之情況,若具特殊理由,經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並於退會後壹年(365日),可重新申請加入本醫學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召開:
1. (不變)
2. (不變)
3. 召開會員大會,須於會期前最少八日,以書面或通告等方式通知;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應列明:會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不變)
5. 專業會員若因事未能出席會員大會,需於會議舉行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遞交授權書,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委派指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代其行使投票權,否則,會被視為放棄該次會員大會之投票權及出席。並視作不履行會員義務,按本會相關會章之規定進行處理。
6. 在任的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等會員,若無故缺席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時,視作違反本會會章第九條,會員大會有權對該名會員是否有資格繼續出任相關職務進行表決,經四分三出席的專業會員同意下,可罷免其相關職務,並進行補選。
7. 任何人士出席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時,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專業會員